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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1982]123号
【颁布时间】 1982-07-01
【实施时间】 198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62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考核测验的意见》[失效]

[接上页]

  具体安排是:
  
  (1)凡属测验范围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介绍,可直接向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报名,参加统一考试和进修。
  
  (2)不参加进修班学习的,也可以参加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应测课程进修班的期末统一考试。为使应考者做好学习安排,统考部门将提前公布统考的科目和时间。每一课程考试合格后,按照上述规定发证。
  
  (3)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要按照申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职称应测课程,根据正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教学大纲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进修班。为了组织好教学,进修班应进行入学考试,考试合格的编入进修班;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进修班,本人进行文化补习后再考入进修班。各局办班方式,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委托局中专、职工大学来办,也可以组织专科进修班。但所负责的专业基础课的测验一定要由局组织统考,不能下放。
  
  (4)各类应测课程进修班一般占用业余时间上课。不在星期日公休的单位,应保证上课时间。
  
  (5)人数很少或因专业限制组织统考和进修班有实际困难的局,可以主动与有关专业局联系,参加有关专业局的统考和进修班。有关专业局应发扬协作精神,积极支持,不得拒绝。
  
  四、有关的几个问题
  
  (1)凡在《暂行规定》颁布以后,已确定技术职称的,属于应没范围的人员,要一律参加一九八三年的统一测验。成绩合格者其职称予以承认;成绩不合格者要参加进修班学习,限两、三年内补上,原定职称可暂保留。不参加测验和进修的,原定职称应予撤销。
  
  (2)为评定职称而考核测验的成绩是表明工程技术人员基础理论知识达到的水平。测验成绩合格是评定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或主要的依据,更不能依此确定本人的学历。
  
  (3)按照《暂行规定》要求,申请技术职称的人员,现职必须是在技术干部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各局、公司人事(干部)部门要依靠科技管理部门,在从严掌握的原则下,对本行业的技术干部岗位和技术工作做出规定。对于那些技术干部工作和技术工人工作很难区分的岗位(如:产品检验、实验、分析和化验,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产品调试等),更要注意做出明确规定,以备各单位在审查不具备规定学历工程技术人员时作为依据。
  
  不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技术干部工作不足规定年限的人员,均不能参加统考和进修班,更不能评定技术职称。
  
  (4)“以工代干”的技术人员(包括虽未经正式批准为“以工代干”,但实际已脱离工人岗位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技术人员),凡是现在技术干部工作岗位从事技术工作,符合参加考核测验范围的,均可申请技术职称,参加考核测验后由评定委员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5)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进修和考核测验,确定提升技术职称工作,是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促进各级领导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的一项有力措施。各单位要按照他们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水平,做好安排,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参加统考和进修。今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凡是不参加市科技进修学院和各局的统考或测验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授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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