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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3]25号
【颁布时间】 2003-12-24
【实施时间】 2003-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书》)文本。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风险提示书》文本,现予公布。为充分发挥《风险提示书》便民、护民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风险提示书》中载人的民事诉讼风险,是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风险提示书》创设的新的民事诉讼风险。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慎重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宣传工作。
  
  二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虽然《风险提示书》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为了使当事人正确理解《风险提示书》条文的准确含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以把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处。
  
  三要抓好《风险提示书》统一文本的印制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风险提示书》要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风险提示书》统一文本。文本的印制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也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印制。
  
  现将《风险提示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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