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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颁布时间】 2003-10-20
【实施时间】 2003-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商法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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