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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6.派出劳务人员; 7.派往国外和港澳地区常驻人员; 8.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深圳的现行办法不改变); 9.出访的国家超过两个,或时间超过一个月(技术业务培训除外); 10.其他非经济性的参观、考察。 三、上述出国和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调整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权的通知》办理。办理护照签证统一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 为便于省有关单位掌握情况和协助办理出国和赴港澳有关手续,派遣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后,批件应同时抄送省对外经委、外事办公室、人事局、外汇管理局。赴港澳地区的,加送省委八办和省驻港澳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应指定一、二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不要多头审批。在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46号文件转发的《国务院关于重申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的通知》(国发[1983]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把关。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1.以考察为外,周游列国的;2.用公费出去,实则是旅游的;3.出去参加校友会、同乡会成立或周年庆祝活动的;4.出去进行一般性市场考察,参观一般的商品展览会的;5.我驻外单位邀请,出去商谈一般业务,实际是去观光游览的。派出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准搭配无关的人员,不准搞照顾性质的轮流外出;不准在签订合同时,不是从工作需要出发,要求对方加上邀请条款;不准以任何方式示意对方邀请,以原则作交易;不准要国内派出机构、自己人出面请自己人出去考察,浪费国家外汇。对派出的人员,要认真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加强管理,回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