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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办字[2003]13号
【颁布时间】 2003-08-20
【实施时间】 2003-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在专项清理工作中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下发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对服刑人员申诉的办理工作作为今年各级检察院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有效措施,以此推动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实际效果。对于本次专项清理过程中清理出的服刑人员申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明确首办责任人,争取将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对所有清理出来的服刑人员申诉,都要进行认真审查,改变以往对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只转不办的状况。经审查,原裁判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要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对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提出抗诉。高检院将于近期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服刑人员申诉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六、将专项清理工作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办理服刑人员申诉工作与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教育活动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信念,增强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将办理服刑人员申诉作为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实际行动,以办案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教育活动开展的成效。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部门要加强协调与沟通,互相配合和支持。对于立案复查的案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情况,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的复查办理工作,以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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