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3-08-14
【实施时间】 2003-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坚决依法查办与走私犯罪活动相关联的职务犯罪案件
  
  从这几年打击走私的情况看,走私犯罪活动往往同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纵容、支持甚至参与走私犯罪活动。坚持反走私与反腐败并举,是反走私斗争的重要经验。在打击走私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打击走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对于办理走私案件揭露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一查到底。特别是对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走私的犯罪案件,要从严查处。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应移交走私犯罪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也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四、加强配合,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强大合力
  
  在打击走私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海关、公安、工商、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合力。要切实发挥与海关、法院建立的各个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互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共同督办疑难、复杂或有阻力的案件,克服打击走私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对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要抽调业务骨干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海关缉私部门做好对证据的全面收集、甄别和固定工作。对认识有分歧的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协商,防止出现扯皮、拖延现象。对提起公诉的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要选派优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配合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对走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五、加强调研和培训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结合办案工作,分析研究走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办理走私案件的水平。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在办理走私案件工作中的对下指导,对下级检察院有关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要及时研究答复,对于在办理走私案件中遇到的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走私案件较多的地方,要明确专人负责走私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要多渠道进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办理走私案件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打击走私犯罪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专项行动告一段落后,各省级检察院要将本地区检察机关参与专项斗争的总体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