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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3]136号
【颁布时间】 2003-08-06
【实施时间】 2003-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三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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