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3]132号
【颁布时间】 2003-07-29
【实施时间】 2003-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