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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仲裁过程中不存在仲裁员不公的情况。伦敦糖业协会的两名成员(并未担任本案仲裁员)是曼氏公司的母公司集团成员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本案仲裁员对本案独立作出的仲裁结果;中糖集团在仲裁时未对仲裁庭及法律顾问的组成提出任何异议;中糖集团在长达两年半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能够得以充分申辩;仲裁员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并且正确地适用了英国法律。 6.承认和执行158号仲裁裁决并不与中国的公共政策抵触。根据8008合同的内容,它不是投机性期货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不存在违法问题;执行申请人曾明确拒绝中糖集团要求把8008合同变为期货合同的要求;对实际交货若干次修改不能改变8008合同是一份须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性质。 四、我院审查意见 1.中糖集团申请不予承认及执行15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1~5项均不能成立。 中糖集团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缔约行为能力。我国法律并无非法期货合同不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在全部仲裁过程中,中糖集团明确表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员无异议。故其所提1~5项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承认及执行158号仲裁裁决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8008合同及其附件的操作过程是利用期货炒作牟取投机利益,该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158号仲裁裁决认可了双方通过规避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的非法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构成了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拟驳回曼氏公司的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第158号仲裁裁决。 妥否,请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