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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行[2000]36号
【颁布时间】 2003-04-29
【实施时间】 2003-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行请〔2000〕4号《关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与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否一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规定,《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对承运人罚款基准为“盐产品价值”及对货主及承运人罚款幅度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规定,与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行政案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进行选择适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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