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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90-03-30
【实施时间】 199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暂行规定

[接上页]

  九、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由市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实行优惠综合电价和水价(每年公布一次)。
  
  十、在开业初期外汇平衡确有困难的生产型台胞合资、合作企业,经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利用台胞投资者的境外销售关系,从大陆采购不属于国家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的商品出口(凡需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按规定办理领证手续),实行综合补偿。
  
  十一、除国家规定以外,市不向台资企业征收任何杂费。
  
  十二、台胞投资者可以委托大陆亲属作为其代理人,并可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安排适当数量的亲属就业。对台胞投资者来我市定居和购置房产的,政府可优先予以安排。其定居后,原所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台资企业待遇。
  
  十三、台胞投资者因企业经营往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十四、台胞投资者的亲属为其企业进行经济活动需要出境的,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意见后,公安部门按因私出境优先批办。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六、本规定中条款如与国家及江苏省今后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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