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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奖金原则上从企业留利和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中解决。 第十条 华侨投资企业可以择优招聘和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准干预。跨市招聘职工,不再报省、市、地、州、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华侨投资项目的审批、注册登记、减免税申请等事项,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 有关部门在收到华侨投资项目各阶段文件后,对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二十日内答复;合同、章程须在二十日内答复;小型的建设项目,可将上述两个阶段各压缩为十五天。完成以上工作后,须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准开办的华侨投资企业,凡符合本办法优惠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均参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二条中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企业条件的规定确认。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