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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1989]41号
【颁布时间】 1989-06-03
【实施时间】 1989-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4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华侨投资优惠实施办法

[接上页]

  奖金原则上从企业留利和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中解决。
  
  第十条  华侨投资企业可以择优招聘和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准干预。跨市招聘职工,不再报省、市、地、州、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华侨投资项目的审批、注册登记、减免税申请等事项,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
  
  有关部门在收到华侨投资项目各阶段文件后,对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二十日内答复;合同、章程须在二十日内答复;小型的建设项目,可将上述两个阶段各压缩为十五天。完成以上工作后,须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准开办的华侨投资企业,凡符合本办法优惠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均参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二条中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企业条件的规定确认。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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