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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9-04-30
【实施时间】 1989-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4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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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根据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提请者须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调查材料和结论。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进行考核,对其中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由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对涉及检察长、副检察长的问题和其他人员的重要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或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申诉案件,并按要求报告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市人民检察院应派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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