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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
【颁布时间】 2009-04-06
【实施时间】 2009-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现公布《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自2009年5月6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德宏,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公科〔2007〕30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科学技术手段,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等功能的且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技术产品。
  
  本规定所称的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系统。
  
  第五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注重实效、正确引导、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的要求,实行“谁建设,谁受益,谁出资,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划、方案论证、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质监、建设、规划、交通、文化、工商、经济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技防系统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建立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和试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和纪念馆的重要部位;
  
  (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其他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依法建设技防系统。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技防系统。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新建、改建、扩建时,规划部门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治安复杂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技防系统,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并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州、县(市)公安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区域外的技防系统,由管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
  
  未建立技防系统的居民住宅区,其技防系统由住宅区内的居民自行集资建设,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和维护,相关费用由住宅区内的居民共同承担。
  
  第十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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