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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司发[89]7号
【颁布时间】 1989-01-07
【实施时间】 198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5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案件所需费用,除由省财政给予补偿费外,适当收消耗成本费。
  
  第十六条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制定全年工作计划,讨论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决算。经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议定有关重大事项、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年终向省司法厅作出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应向司法厅请示汇报。
  
  第十七条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财务由司法厅领导,专项列入省司法厅业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由司法厅拨付鉴定委员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作下年度继续使用,按国家机关的财务制度管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本规则经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通过,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后实行。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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