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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陕人口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04-03
【实施时间】 2009-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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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项举报内容的,奖励金不低于2000元。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第六、第八项举报内容的,奖励金不低于3000元。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第二、第四项内容的,奖励金不低于5000元。
  
  第六条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来信以邮戳为准,来访以登记为准,电话以通话日期和时间为准);若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详细,对案件查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案件查结后,酌情给予奖励。两个以上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第七条  奖励金费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哪一级受理查处的案件,由哪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奖励。经费纳入本级事业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和查办案件经费帐务,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打入帐户卡,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接到举报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对查办不力或不予查办,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或责成市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一票否决”;对知情人泄露举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把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本办法,公布举报方式,使有奖举报制度家喻户晓。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信访室负责举报的日常接待工作。举报电话:12356热线、87294626(监察室)邮编:710006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大楼邮箱:sxrkyjjb@163.com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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