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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应侧重于藏语文的基础、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应用和规范化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搜集、挖掘、整理藏族优秀文化遗产,保护藏语文的古籍文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修,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培养专职翻译人员。 自治州内藏族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藏族聚居的乡、镇,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藏语文翻译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藏语文工作者,定期进行业务考核,按照规定做好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自治机关对掌握和熟练使用藏、汉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从事藏语文教学、科研和翻译等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语文工作条例。由自治县自治机关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