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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从1991年7月起,发给离休人员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30元;从1992年1月起,发给退休人员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生活补贴30元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0元; (8)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1992)1467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民用燃料价格补贴5元(自1992年9月1日起计入基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内)。 四、这次计算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金额,尾数保留到角,不足1角的按1角计发。 五、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对农转工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79〕市劳险字第173号)的规定,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60%领取生活费的农转工养老人员,按退休人员上述增加退休费办法增加生活费。 六、增加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七、1992年2月底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由1992年3月1日起,增加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1992年3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由领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之月起,增加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八、这次增加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原则上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退职工人,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审批。 九、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均按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十、各单位、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十一、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