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75号
【颁布时间】 1992-10-05
【实施时间】 1992-10-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7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近来,一些单位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理案件依法调取证据时,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89]53号文件)的规定,向他们收取手续费等费用,有碍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诉讼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时,有权向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或公民都有支持、协助的义务。据此,市人民政府重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其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收集、取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工作中给予方便,不得推诿、敷衍或阻挠。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档案、凭证、帐册、单据、报表等资料,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已收取费用的,应立即停止。违反者按市政府京政发[1989]53号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