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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1992]商字发第365号
【颁布时间】 1992-07-31
【实施时间】 199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7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试行)

本市各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市、区、县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加强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的规范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1)147号)的精神,特制定有关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请各房地产经营、开发、交易和管理单位及各区、县台办遵照实施。
  
  一、台胞范围的确定
  
  现居台湾的各族同胞和由台湾到国外旅居、留学以及台湾当局派驻国外、港澳来大陆的人士,均属台湾同胞范围(台湾同胞已加入外国籍的,按外籍华人对待)。
  
  二、台胞身份的认定依据
  
  1、我公安部授权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其他确能证明其台胞身份的证件(如台胞在境内外居住地区的户籍证明等)。
  
  三、购买商品房的类别
  
  1、台胞可购买在本市区域内实行土地批租的外销商品房;
  
  2、经批准在沪定居的台胞可购买本市的外销商品房,也允许用外汇购买本市的内销商品房。
  
  四、购买商品房须交验的证明材料
  
  1、购买本市外销商品房的台胞须交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或见证委托大陆公民或团体对其房产事项代管或代理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经批准在沪定居的台胞购买本市内销商品房须交验在沪定居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拟在沪定居的台胞则交验申请定居报告及区县受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台方企业在申请购买本市内销商品房时,还须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购房的成交手续(内销商品房只允许出售给该企业从境外聘用来沪的员工临时居住,企业经营期满,该房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清产)。另外,如台胞购买本市私有房屋,还须提交购房申请书(说明购房理由及用途),及注有房产管理部门准予出售意见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复印件)。
  
  五、购买商品房的审批程序
  
  凡台胞在沪购买本市商品房时,按上述规定向经批准允许合法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申领《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申请表》,经初审同意并加盖印章后提交市台办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则出具《台湾同胞申请购买房产身份、资格认定书》,方可正式办理购房手续。
  
  凡在境外购买本市外销商品房的台胞,如需在本市居留三个月以上的,须持购房凭证等向市台办补办《台湾同胞申请购买房产身份、资格认定书》,购房人凭《台湾同胞申请购买房产身份、资格认定书》及购房凭证等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本市内外销商品房出售后的使用管理应分别按本市公、私有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台办要注意了解本地区范围内台胞购房后的相关情况,对出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做好指导、协调、服务、配合工作。
  
  附:
  
  1、《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申请表》样张(略);
  
  2、《台湾同胞申请购买房产身份、资格认定书》样张(略)。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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