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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1984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84]公发(刑)195号)。按照通知要求,全国各系统有近 100万支枪建立了枪弹痕迹档案,这些档案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旧的建档方法存在建档质量不高、信息查询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枪弹痕迹档案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和打击持枪犯罪,决定采用江西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研制的新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范围内的枪支,重新制作弹壳、弹头样本,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建档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组织实施,要在2004年内完成。配枪单位(含库存枪支)和持枪人员要严格执行,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送检。已配枪支不按规定期限送检的,主管公安机关可将枪支封存,缴回持枪证。新配公务用枪应当先建枪弹痕迹档案后办理枪证。 枪弹痕迹建档是一项专业性、安全性、保密性要求很高、事关全局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公安部《关于运用新方法开展全国枪弹痕迹建档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1711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