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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的配置和管理,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的范围: 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系指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特殊专用警务车辆,主要包括: 1、业务用车,是审判人员调查取证、就地调解、送达法律文书、依法拘传当事人等执行职务使用的专用车辆。 2、囚车,是专门押送犯罪嫌疑人、各类罪犯的专用车辆。 3、刑场指挥车,是法院在对罪犯执行死刑时,为保证整个执行过程的安全并担任指挥、警戒、开道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4、法医勘察车,是法院在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刑场必备,或赶赴案发现场进行法医现场勘察所使用的专用车辆。 5、死刑执行车,是法院对罪犯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时的专用车辆。车上设置有死刑执行室、法警行刑室、观察室(法官、检察官、法医等人员监督执行用)等数个专用房间,并随车装有心电监测仪、脑电测试仪等固定装置,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和药品。 6、执行车,是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申请人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时使用的车辆。用于执行现场开道、警戒、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运送执行物品等任务。 二、各级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上的定编80-100辆。 (二)年审理案件在1000件以上的定编60-80辆。 (三)年审理案件在1000件以下的定编50-70辆。 2、中级人民法院 (一)年审理案件在8000件以上的定编80-100辆。 (二)年审理案件在4000件以上的定编50-70辆。 (三)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上的定编30-50辆。 (四)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下的定编20-40辆。 3、基层人民法院 (一)年审理案件在8000件以上的定编45-55辆。 (二)年审理案件在5000件以上的定编35-45辆。 (三)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上的定编25-35辆。 (四)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下的定编15-25辆。 4、人民法庭 (一)人数在12人以上(含12人)的定编3-5辆。 (二)人数在8人-11人的定编2-3辆。 (三)人数在7人以下(含7人)的定编1-2辆。 5、各级专门法院参照上述标准配备专用车辆。 审理案件数量多、增长快、辖区面积大的人民法院,其车辆编制确有必要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可另行报批。但不能超过最高限的30%。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和生活用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置。 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法发[1995]11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