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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 警察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 交、巡警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 (四)作训鞋(警用胶鞋) 警察发作训鞋一双,穿用三年。 第十七条 标志类 (一)帽徽(大/小) 男警察发大帽徽二枚,小帽徽一枚,女警察发大帽徽一枚,小帽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警衔(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 警察发硬警衔、软警衔各二付,套式软警衔一付。损坏或者衔级变动,交旧领新。 (三)领花 警察发领花三付,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警察发胸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警号 警察发警号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臂章 随服装配发。 (七)领带 警察发领带二条,使用三年。 (八)领带卡 警察发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 (九)内腰带、外腰带 警察发内腰带一条,使用二年,发外腰带一条,长期使用;交、巡警增发外腰带一条,使用四年。 (十)标志扣 随服装(帽子)配发,由被装管理部门按需备用。 第十八条 装具类 (一)雨衣 警察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 交、巡警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 (二)反光背心 交、巡警发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 (三)防护头盔 交、巡警发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督察警发督察头盔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交回。 (四)工作包 交、巡警,督察警发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 (五)太阳镜 交、巡警发太阳镜一副,使用四年。 (六)白色针织手套 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一付,使用一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乘警及开放港口、客运码头、车站、机场派出所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三付,使用一年。 (七)绒手套、皮手套 南北温区警察发绒手套一付,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发皮手套一副,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皮手套一付,南温区使用五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第十九条 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及警种变动时,相关着装品种按本标准换发。 第二十条 特殊工作岗位警察(如警犬训练员、船艇工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五章 气候区域 第二十一条 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公安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气候区域划分表 区 分 具体区域 热 区 海南省全部。 广东省除亚热区所列市、县外的其余市、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亚热区所列市、县外的其余市、县。 云 南 省 交山县、广南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砚山县、富宁 县、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元阳县、河口瑶族自治县、红河县、石屏 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绿春县、建水县、景 洪市、勐海县、勐腊县、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区、思茅市、镇沅彝族哈 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 佤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 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 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亚 热 区 福建省全部、江西省全部、湖南省全部。 广 东 省 韶关市、曲江县、乐昌市、仁化县、南雄市、始兴县、翁源县、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平远县、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