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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努力增加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抓好配套落实。高检院要争取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支持,加大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力度。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要积极协商地方财政、计划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争取配套资金,并确保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中央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的使用效益。 11.明确省级检察院的责任,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30号文件规定,“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负有重要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省级检察院要根据这一要求,协商省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四项经费(枪支弹药费、特别业务费、专线电话租金、服装及标志经费)省级财政统管问题,并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专款配套资金的落实。 12.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编制预算是经费保障的中心工作,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把握财政改革动向,认真研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措施,适应财政改革要求,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要遵守《预算法》的规定,增强预算观念,强化预算约束。 13.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各级检察院要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又要努力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在保证业务(办案)经费的同时,要加大对“科技强检”和各项检察改革的经费投入。 14.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15.完善检察系统年度财务报表,建立经费数据库,进一步做好经费保障的基础工作。高检院要继续完善检察系统年度财务报表制度,并在两年内逐步建立高检院与省级检察院财务部门之间的联网系统,建立检察系统经费数据库。省级检察院要在五年内逐步与地级检察院财务部门联网。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保障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6.加强经费保障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高检院要继续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检察机关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检察经费困难问题。各省级检察院也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广办案预拨金等有效的做法,有选择地开展办案经费省级统筹的试点,从多方面摸索保障检察经费的有效措施,为解决检察经费保障问题积累经验。 四、以争取充足的经费为保障,加强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实现“科技强检”目标 17.贯彻落实“五年规划”,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物质保障能力。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装备工作的奋斗目标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建立多层次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体系;完成以“两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建设任务;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建设检察系统的综合信息网络;建立侦查指挥、侦查取证、检验鉴定和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完善侦查诉讼手段和设施体系;改善办案交通条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检察系统经费和物质保障的总体水平,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各级检察院要以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装备2001年—2005年发展规划》为依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努力实现目标任务。 18.加大投资力度,推动检察机关“两房”建设。各级检察院要以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为依据,建设和设置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没有“两房”或面积不足的检察院要积极申请立项,在五年内完成建设任务。高检院要争取国家计委安排专项补助投资,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检察院“两房”建设的补助力度,并争取财政部在中央财政补助专款中安排“两房”维修专项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