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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接上页]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各自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特点发挥着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群众自愿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促使双方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正确认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它们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不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需要人民法院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同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也能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将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指导主要是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来进行,而不是直接介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对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议它们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不断改进。
  
  第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社会进步与社会转型时期不同价值观念、利益观念和是非观念相互碰撞的结果。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纠纷的不断出现,既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人民法院指导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南。
  
  第三,要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深化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这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总结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尽快制定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总之,我们要尽快建立一种确保办案公正、有利提高效率、资源配置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
  
  同志们,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度里,必须有一个稳定、有序、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而且也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营造这样—个社会环境,既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也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贡献出自己的睿智和才华。让我们携起手来,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百折不挠,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扬光大,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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