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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接受上述中介机构款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指使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制作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篡改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藏匿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丢失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处,或者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在作出纪律处分后移送有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待有关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作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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