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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附件材料:原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原警衔授予或晋升后,职级变动者附职级变动证明;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要附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警衔晋升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程序。 三、警衔的降级(保留、取消、更换) (一)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条件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2.审批时间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审批材料 警衔降级的请示一份;《拟降低×××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4.审批程序 (1)警衔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2)警衔保留和更换的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警衔取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取消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法政[2002]31号)的要求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执行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