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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2)附件材料:原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原警衔授予或晋升后,职级变动者附职级变动证明;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要附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警衔晋升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程序。
  
  三、警衔的降级(保留、取消、更换)
  
  (一)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条件
  
  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警衔降级(保留、取消、更换)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2.审批时间
  
  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审批材料
  
  警衔降级的请示一份;《拟降低×××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4.审批程序
  
  (1)警衔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2)警衔保留和更换的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警衔取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取消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法政[2002]31号)的要求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释。
  
  (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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