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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9]124号
【颁布时间】 2009-10-30
【实施时间】 2009-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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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拓宽劳动争议调解的渠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要充分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掌握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研究、摸索和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特点、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五、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加强人事争议调解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调解组织预防争议的作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及时处置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排查争议隐患,深入研究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特点,发现重大纠纷苗头,及时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方案,妥善处理争议案件。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调解和仲裁衔接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工作机制。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乡镇、街道、企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八、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和效能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拓宽调解员来源,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要通过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要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劳动人事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九、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推动调解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做好与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司法审判机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设立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总结、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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