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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在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不能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要讲办案质量,讲监督实效。对立案监督线索,要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对拟发立案通知书的,更应认真研究成案的可能性,有条件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要严格遵循立案监督工程程序,把立案监督案件搞准、搞扎实,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要逐案登记,落实责任人,实行跟踪监督,主动了解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对有的重大案件,可派人介入侦查,发挥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六、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发挥整体优势。特别是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反贪、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有关业务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共同配合搞好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及时沟通案件信息情况,建立健全并规范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七、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上报情况
  
  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有关重要情况,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办理的典型案件等,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12月底,各省级检察院要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总体情况报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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