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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4号)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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