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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特别重视系统的安全性。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时,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安全保密设备必须使用国家保密局推荐的产品(包括网络安全检查、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隔离、电磁泄漏检查、电磁泄漏防范等)。根据国家保密部门的要求,法院内部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必须与对外链接的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 系统应用软件要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数据不被非法窥视、修改、删除。为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系统必须有运行日志,流水记录各计算机上网的各种数据。
  
  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可靠性,系统要具备实时数据备份功能,还要用磁带、光盘等对数据定期备份,以保证不被丢失,主要网络设备要具备一定比例的冗余。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方案应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批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方案,其他法院的建设方案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批。“九五”期间已经审批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案不再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成并经过半年运行后,可申请验收并与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广域网联接。各级人民法院应将验收申请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验收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其他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验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方案审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的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和标准代码表等技术标准和广域网联接专线方式、系统运行报告、系统安全措施、系统应用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2M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专线,各高级人民法院至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中级人民法院至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指导。
  
  经济条件较好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选择广域网联接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法院工作中需要的专线通信和视频传输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网站建设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已建网站按照上述规定补报。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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