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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

[接上页]

  (二)为保证网络建设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有专门的技术队伍,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机构。要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三)网络建设的硬件系统建设和软件开发工作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聘请计算机专家作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顾问,指导帮助法院的网络建设工作。
  
  (四)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中的重要项目,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建设经费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网络建设所需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网络建设的实际需要,作好所需经费预算,并加强对建设经费的管理。
  
  (五)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根据各级法院网络建设的进展,不定期召开各种会议,组织研讨,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下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情况通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情况通报》,加大系统建设的宣传和指导力度,统一思想,交流经验,探讨方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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