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已于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2002年1月24日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