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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禁毒办通[2009]79号
【颁布时间】 2009-10-10
【实施时间】 2009-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关于印发《全国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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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公安、商务、海关、安全监管、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配合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药品监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对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宣传整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宣传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化工市场的宣传整治;公安机关要牵头开展对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宣传整治;商务、海关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进出口企业的宣传。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发挥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化工协会和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动企业人员主动参与集中行动。
  
  (三)全面兼顾,突出工作重点。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要兼顾全面、突出重点,既要直接面向所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市场,也要重点面向醋酸酐、麻黄碱及复方制剂、羟亚胺、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经销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工市场等场所,重点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经销、仓储、物流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
  
  (四)强化督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每一阶段结束后,要组织联合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宣传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按附表所列内容全面及时上报行动开展情况。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赴重点地区督导检查集中行动进展情况。国家禁毒委员会将会同中央综治办将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各地也要把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纳入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项目。各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集中行动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报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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