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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颁布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章 评价和薪酬
  
  第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交流担任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专职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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