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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2001]4号
【颁布时间】 2001-12-03
【实施时间】 2001-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接上页]

  (三)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
  
  (四)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有关公安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办理以及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其他机关和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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