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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贸函[2009]137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9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外资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立方米
  
  
  
  序号
  
  省区/企业
  
  配额数量
  
  1
  
  黑龙江省
  
  16000
  
  2
  
  福建省
  
  1000
  
  3
  
  内蒙古自治区
  
  98200
  
  4
  
  湖南省
  
  3250
  
  5
  
  吉林省
  
  13300
  
  6
  
  江西省
  
  230
  
  7
  
  辽宁省
  
  4670
  
  8
  
  安徽省
  
  310
  
  9
  
  北京市
  
  5480
  
  10
  
  大连市
  
  17100
  
  11
  
  广西自治区
  
  400
  
  12
  
  河北省
  
  450
  
  13
  
  河南省
  
  400
  
  14
  
  青岛市
  
  300
  
  15
  
  山东省
  
  540
  
  16
  
  陕西省
  
  200
  
  17
  
  上海市
  
  1680
  
  18
  
  深圳市
  
  5940
  
  19
  
  四川省
  
  16600
  
  20
  
  天津市
  
  14700
  
  21
  
  西藏自治区
  
  1150
  
  22
  
  厦门市
  
  650
  
  23
  
  新疆自治区
  
  200
  
  24
  
  云南省
  
  1540
  
  25
  
  浙江省
  
  360
  
  26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10
  
  27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5520
  
  28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320
  
  29
  
  黑龙江省森工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200
  
  30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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