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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1]66号
【颁布时间】 2001-10-17
【实施时间】 2001-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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