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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9]16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现已执行到期。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以及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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