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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5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强化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名义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和核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形成各级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除国家重大工程可暂缓外,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交易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市场手段,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异地调剂和利益补偿,提高全区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突出、耕地保护效果明显的市、县(区),在用地指标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
  
  (五)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国土资源、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耕地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非法出让土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利益等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六)完善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凡经依法批准的每宗用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没有用地批件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形成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合力。
  
  三、全面落实耕地保护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对产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监察厅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责任同志,督促整改落实。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暂缓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达到问题指标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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