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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名义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和核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形成各级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除国家重大工程可暂缓外,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交易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市场手段,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异地调剂和利益补偿,提高全区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突出、耕地保护效果明显的市、县(区),在用地指标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 (五)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国土资源、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耕地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非法出让土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利益等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六)完善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凡经依法批准的每宗用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没有用地批件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形成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合力。 三、全面落实耕地保护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对产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监察厅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责任同志,督促整改落实。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暂缓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达到问题指标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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