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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2004]49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保证建成项目正常稳定运营,按照2009年度省长一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要求,今年年底前全市所辖县(市、区)必须全面、足额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县两级政府所辖城区范围内的用水户(包括居民)应按照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白备水井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源取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其设施供水能力核定的用水量征收。
  
  二、征收标准和要求
  
  省政府要求,对于已建成投运或正在建设污水处理厂城市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最低为0.50元/吨;尚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城市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得超过0.50元/吨。
  
  己经市物价局批复(吕价管字[2008]112号)并开征的文水、交城、汾阳、孝义、岚县、交口县市必须加大征费力度,严格按照批复标准,全面、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其它未经市级物价部门批复的和未按省政府规定最低标准征收的孝义、离石等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征收标准和具体办法,并尽快办理或重新核定收费等批复文件,确定征收单位,务于20O9年12月1日起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费用途按照省政府要求,市县政府要实行供水、污水一票制,以保证足额征收。收缴的污水处理费部分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分解上缴各级财政,其余部分用于补偿城市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成本。
  
  四、责任追究
  
  全面、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今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政府必须完成的一项指令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建设部门是责任单位。望各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所辖城市全面、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完不成任务的将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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