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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精神,妥善做好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法规和规章,现将机构改革中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 (一)机构改革单位以2009年1 2月31日为预算执行截止期。预算执行截止期内,各单位仍按原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决算编报口径不变。预算执行截止期满后,由部门新设立的财务机构与市财政局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 (二)新组建单位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因部门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由相关部门申报调整预算测算数,由市财政局核定后作相应调整。 二、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一)机构改革单位必须在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清查,并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保管、清理、清算、移交等项事宜。 (二)资产清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应如实反映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对所占用的全部资产进行逐笔清查,逐项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清查的重点是: 1、清查帐目。资产清查要以单位基础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财政专户缴(拨)款,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对帐。确认单位各项资产、负债是否准确完整,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足额上缴,有无截留坐支等行为。 2、核实固定资产和存货。在清查帐目的基础上,要对单位帐面和实存固定资产及存货进行实物盘点。外借或存放在个人手中的财产全部收回,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如数收回租赁期满的出租资产,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与租赁手续一并移交。 3、清理债权债务。资产清查单位要逐笔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积极催收、追缴债权。清查债权债务过程中,能结清的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移交新组建单位。 (四)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报损,要逐笔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需报损核销的,须经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资产清查单位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清查明细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和资产划转移交表,编写资产清查报告,对资产清查基本情况、财产作价依据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资产清查报告要报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上述表格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六)资产清查单位的清查报告按规定批准后,由资产清查单位作相应帐务处理,并按如下方式办理移交: 1、部门(机构)整体划转到新部门的,其资产、债权、债务等整体划转到新部门、财务整体移交新部门。 2、调整隶属关系(或工作职责调整)的单位,不进行财务移交和债权、债务划转,对除房地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实行“物随人走”的原则,进行无偿调拨。 (七)市财政根据单位申请,对新设立或更名的单位及时批准开设财政资金相关账户或予以更名,同时撤销旧账户。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1、资产清查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随意变更毁损财会帐目凭证;不得隐瞒、截留、私分公款;不得将专项经费和其他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不得截留、坐支非税收入。 2、机构改革期间,暂停出售、出租、转让固定资产,不得新购置固定资产。 3、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用公款吃喝玩乐、滥发钱物,以考察学习、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建造和装修办公室等。 4、机构改革期间,市财政不得安排涉及改革单位用于清偿债务的相关经费。 5、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处置出租、出借单位资产,变相滥发钱物、私下转移抽逃资产或资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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