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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4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市直机构改革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精神,妥善做好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法规和规章,现将机构改革中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
  
  (一)机构改革单位以2009年1 2月31日为预算执行截止期。预算执行截止期内,各单位仍按原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决算编报口径不变。预算执行截止期满后,由部门新设立的财务机构与市财政局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
  
  (二)新组建单位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因部门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由相关部门申报调整预算测算数,由市财政局核定后作相应调整。
  
  二、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一)机构改革单位必须在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清查,并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保管、清理、清算、移交等项事宜。
  
  (二)资产清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应如实反映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对所占用的全部资产进行逐笔清查,逐项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清查的重点是:
  
  1、清查帐目。资产清查要以单位基础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财政专户缴(拨)款,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对帐。确认单位各项资产、负债是否准确完整,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足额上缴,有无截留坐支等行为。
  
  2、核实固定资产和存货。在清查帐目的基础上,要对单位帐面和实存固定资产及存货进行实物盘点。外借或存放在个人手中的财产全部收回,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如数收回租赁期满的出租资产,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与租赁手续一并移交。
  
  3、清理债权债务。资产清查单位要逐笔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积极催收、追缴债权。清查债权债务过程中,能结清的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移交新组建单位。
  
  (四)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报损,要逐笔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需报损核销的,须经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资产清查单位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清查明细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和资产划转移交表,编写资产清查报告,对资产清查基本情况、财产作价依据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资产清查报告要报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上述表格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六)资产清查单位的清查报告按规定批准后,由资产清查单位作相应帐务处理,并按如下方式办理移交:
  
  1、部门(机构)整体划转到新部门的,其资产、债权、债务等整体划转到新部门、财务整体移交新部门。
  
  2、调整隶属关系(或工作职责调整)的单位,不进行财务移交和债权、债务划转,对除房地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实行“物随人走”的原则,进行无偿调拨。
  
  (七)市财政根据单位申请,对新设立或更名的单位及时批准开设财政资金相关账户或予以更名,同时撤销旧账户。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1、资产清查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随意变更毁损财会帐目凭证;不得隐瞒、截留、私分公款;不得将专项经费和其他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不得截留、坐支非税收入。
  
  2、机构改革期间,暂停出售、出租、转让固定资产,不得新购置固定资产。
  
  3、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用公款吃喝玩乐、滥发钱物,以考察学习、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建造和装修办公室等。
  
  4、机构改革期间,市财政不得安排涉及改革单位用于清偿债务的相关经费。
  
  5、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处置出租、出借单位资产,变相滥发钱物、私下转移抽逃资产或资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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