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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细化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申报要求及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规范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职,严格资质审查和执照审查,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资质执业、无照经营行为。 结合资质年审、执照年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健全市场中介组织退出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年审,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资质条件,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等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照年检,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主体资格,对不再具备执业主体资格的,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要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将严重失信、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中介组织,及时清理出中介市场。 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组织对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市场中介组织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限制自由竞争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排斥具有同类执业资质的市场中介组织进入本行业执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的项目,在选择中介服务时,统一采取招标等方式,确保各类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抄告、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跨地域执业的监管,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改变当前异地执业疏于管理的状态。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管理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通过完善备案制度等方式,加强属地监管,充分发挥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延伸监管“触角”。加大力度查处违法经营、价格欺诈、弄虚作假、扰乱市场、行贿或介绍贿赂、与国家公职人员串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严肃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五、完善信用体系,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制定全省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及各行业的具体评价标准,将市场中介组织信用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信用分类监管。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共同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记载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承载能力、资质信息、良好信息、违法行为及信用等级记录等信息。与此同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提供依据。 制定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奖惩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培育一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对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负面信用公示、警告提示、媒体曝光、限制信贷、限期执业、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等。 六、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主抓、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纳入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分类指导、跟踪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推动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有效作为,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 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假分开、拒不分开,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或者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