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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1-09-03
【实施时间】 200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接上页]

  15、要把监所检察干警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检察机关的整体培训计划中。省级检察院要作出规划,定期对监所检察科(处)长、分管检察长、派出院的检察长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以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16、监所检察部门实行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建立派驻检察干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派驻检察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或记功。定期开展“优秀派驻检察干警”评比活动,提高监所检察干警工作积极性。
  
  17、派驻检察干警实行任职回避、异地交流制和院内轮岗制。派驻检察人员在派驻场所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不得在当地派驻;派出检察院检察长任职超过五年,副检察长任职超过八年的,实行异地交流;派驻检察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满三年的,要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或其他部门工作。
  
  六、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
  
  18、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定期专题研究监所检察工作,切实解决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抓好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注意把素质较高、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选配到班子中来。
  
  通过岗位轮换、双向选择、人员流动,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逐步优化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结构。同时,对那些不适合做监所检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19、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为监所检察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施,积极解决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办公、住宿用房和办案必备的交通、通讯、计算机及其他技术器材和经费保障,为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管单位计算机联网,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需的条件。
  
  20、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派驻检察干警的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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