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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函字[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职业安全健康专家的通知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供有力的专家队伍保障,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建立全省职业安全健康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基本条件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要求,确定职业安全健康专家聘用基本条件如下:
  
  1.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
  
  2.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廉洁公正;
  
  3.熟悉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4.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情况,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
  
  5.能积极参与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并能够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周岁;
  
  7.特需专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1.参加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隐患评估;
  
  2.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督查和专项检查;
  
  3.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及研讨,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编写,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三、主要专业
  
  具有职业卫生工程、管理、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经历,具备粉尘类、化学毒物类、物理和生物因素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聘任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填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由市(地)安全监管局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及有关单位负责初审;
  
  (二)报经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初选,规划科技处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颁发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和证书;
  
  (三)对特需专家,经主管局长批准,直接聘任。
  
  专家聘用后,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省安全监管局邀请专家参加活动时,要进行工作业绩考评,填写“专家工作考核表”,并按标准给予一定费用补助。
  
  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按要求严格把关,认真推荐,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传真至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刘福琨;联系电话:0451-87018033(兼传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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