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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进入冬季以来,气温不断降低,由于群众使用煤炉和发电机取暖方法不当,以及防范意识淡漠等诸多原因,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做好全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相关事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表格进行填报,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其它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各地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做好事件的核实、分析和报告工作,严防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二、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近几年发生在我区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除了由于平房燃煤取暖外,还有一些事件是由于在牧点的蒙古包等室内使用煤油等混合燃料的发电机所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发放常识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以及农村牧区,普及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急救设备、物资的储备工作。一旦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各级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医疗机构要开通“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救治绿色通道”,规范开展病人院前急救、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集中救治力量,提高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救治成功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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