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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担保融资资金及其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专用物资、医疗器械、其他进口机电设备以及各类工程项目等,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四)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情况特殊确需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规定,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五)各级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
  
  (六)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22号)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财政性负债资金所进行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都要纳入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具体的职责和程序按照该通知要求办理。
  
  (七)门槛价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在一个季度内的采购额度,超过此额度的项目均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人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门槛价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四、2010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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