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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09]29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实现长效防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震重灾区选择重点地区开展地质灾害专项监测预警,结合专业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广普及监测设备的广泛利用,最大限度地掌控地质灾害和避免因灾损失的发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及时启动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在进一步查明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分类实施治理、监测、避让等防灾措施,并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深化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工作开展,努力构建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三、要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能力
  
  (一)建立动态调整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规划项目得到有效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省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动态调整程序,及时沟通,加强与原规划和规划中期评估的协调,确保防灾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震后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全力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防灾人才配备和经费投入。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人事厅、省编办研究落实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建设、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人才配备。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投入工作,制定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标准,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增添通讯设备、应急车辆以及监测仪器等,着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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