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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高检会[2001]9号
【颁布时间】 2001-08-02
【实施时间】 200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系统预防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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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方面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的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抓好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在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取得的经验、成效;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医药卫生领域从事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职业犯罪的危害,树立法制意识、廉洁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可以共同组织预防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咨询活动。
  
  七、重视对医药购销人员行贿受贿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查处药品购销过程中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和规范药品购销形式,逐步形成对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的中央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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