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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建安[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要求,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焊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五)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六)建筑搅拌机工及建筑小型机械工;
  
  (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等。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立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
  
  三、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者,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三)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四)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统一样式);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六)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及有关证件一并转入新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管理档案或有关证件。及时向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操作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操作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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